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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     来源:     点击:

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设备处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 设备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开展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转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重点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上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的全程监管等。

(三)各学院(部)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部)分管实验室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二责任人,其职责为:协助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实验室安全秘书(安全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四)各实验中心(室)、研究所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人员协助实验中心(室)、研究所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五)实验中心(室)、研究所的实验用房管理者、使用者为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负责健全本实验室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定期搞好设备安全检查和卫生,并组织落实实验安全隐患整改和上报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实验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在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实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实验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实验安全隐患,避免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环保知识的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同时还需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院评奖评优挂钩。若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或有人员受伤,取消当年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学生导师尤其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实验安全措施;学生须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需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同时做好实验室区域内危险性物品、仪器、设备的标识和警示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腐蚀品的管理。

第七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指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等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浙江农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废液等。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十一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开机过夜无人值守的设备,须申报论证备案,做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开着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的危险区域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的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到实验室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中心(室)、研究所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需加大对存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的审批力度,尤其是对于承担具有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的科研项目,应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需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建设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把好审核关;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安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四)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都必须有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以上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加强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学院(部)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的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设备处备案。

(三)设备处负责对各实验中心(室)、研究所进行安全检查,被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设备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保卫处、设备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实验室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报告保卫处及设备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设备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先进评比,并给予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某些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