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的保障。
第二条建立稳定、综合的实践教学基地,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是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通常分为校内与校外两种类型,根据我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本办法另设专业与综合两种类型。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以某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为支撑某专业的实践教学提供服务。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以服务某专业群(3-5个专业)的本科实践教学需求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途径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双方协商建立,双方联合建设。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应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实践教学模式。各实践基地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建设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三)指导教师队伍。各实践基地应组建由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共同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开放共享机制。各实践基地除应承担共建高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外,还须向共建高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全国其他高校开放。
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三)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流程
(一)学院申请。在符合校级基地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学院与基地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
(二)签订协议。经学校教务处与学院会同考察论证后,学校与基地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教务处、学院和基地单位各执一份。
(三)基地挂牌。学校与基地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后,基地单位可挂“浙江农林大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共同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二)“基地共建单位”有义务配合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应的服务。
(三)实践期间,基地共建双方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协调、统筹,学院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须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每年向教务处报备。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需多方筹集,学校将重点资助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四条学校将推行实践教学基地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包括基地运行状态、学生参与情况、学生评价、校外共建方评价等方面,对建设成效不大、无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实行退出制度,对建设成效显著、运行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省级及以上实践教学基地,上级有制定管理制度文件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没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学院(部)有实施细则的参照学院的细则执行,没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