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分工与职责,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学校财务入帐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校,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学校产权的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学校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置换、处置等重大事项。
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联系相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和决定。
第七条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类别,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具体分工如下:
1、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校园内外土地、植物、构筑物;
2、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房屋及附属设施;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行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
4、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资料文献等资产;
5、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和分类账簿的管理。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等工作;
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4、组织所辖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处置、调配和统计工作;
5、对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学院、部﹑处﹑馆﹑中心)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管理的职责应分解落实到岗位与个人。主要职责有:
1、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2、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报废等手续;
3、申报本部门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参与具体验收工作;
4、保管、维护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6、负责固定资产的内部调配,提高使用效率,检查、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行使资产管理的职责。各单位要根据条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在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调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200元以上家具按固定资产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方法进行管理,共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计价;
2、自制设备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在筹建施工直至交付使用期间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决算数)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6、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以及科研、行政、生活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
第十八条各类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购建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及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业务。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按规定验收,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对于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物资的具体验收结算办法依据《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合同验收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清查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行领用人制度,即“谁领用,谁保管”,保管人必须是本校在职的正式职工。如固定资产是公用性的或实际使用人不确定、临时的,依据所处属地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单位,落实具体保管人。
同时从事行政与教学科研工作的职工以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资产应登记、放置在相关的实验室(学科)。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特种设备要按规定检测,防止事故发生;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资产占有单位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先进行内部调配。如调配不成,则向设备处申请进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提倡各单位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有偿社会服务,但必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所得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统一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
3、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及时交清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并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离岗手续。退休教师确应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各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部门的资产自查工作,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赔偿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无偿调拨、捐赠或出售固定资产,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报废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的实物形态,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拆卸零配件。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审核,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报废资产按有关规定移交省国有资产处置中心。固定资产的报废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损,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2、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计财处应根据相关批文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帐务核销。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损失实行赔偿制度。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4、未经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5、仪器设备保管不力,帐目交接不清遗失的;
6、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免予赔偿:
1、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2、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3、在工作场所放置的仪器设备被盗后,经保卫处证明保管人无责任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七条赔偿金额的计价原则:
1、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固定资产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固定资产损坏后,虽经修理性能下降,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据情计算受损价值;
4、损失价值按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合理折价计赔,但机械、机电、电器类的赔偿金额最低不低于原价的10%,电子、仪表类不低于原价的5%。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资产占有、使用部门需组织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赔偿款项统一交学校财务,由计财处开具相应收据。赔偿人应按确定的赔偿金额和缴款日期支付赔偿款,并将收据交部门资产秘书收存,以备今后办理销帐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原《浙江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后,若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