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浙江农林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十二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经费购置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仪器设备不包含在本管理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由学校层面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发挥效益。大型仪器设备本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由相关专家、职能部门、申请部门人员组成,对大型仪器配置进行论证。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 ,具体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评审、监管、评估、咨询、调配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实验中心(室)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副院长、实验中心(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加强跨学科、高层次硬平台建设,围绕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制订科学的配备方案,凡列入学校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在项目申报或立项采购计划前,须进行联合评议,逐步做到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布局、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购单位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2. 按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金额分级评议及审批。
(1)单价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相关学院(单位)组织联合评议组进行论证,报设备处审批。
(2)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联合评议组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特大型仪器设备还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由学校采购部门按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的采购计划,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按时进行验收。国产设备一般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并进行验收,进口设备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完成,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验收。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处组织的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流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的采购档案应归档保存。档案中申购书、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有关批准文件、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付款记录、索赔往来公函及结果记录等由设备处负责收集整理;开箱验收记录、发票和其他收据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建帐凭证(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全套随机资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归档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凭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设备厂家(新购置设备)和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和“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上机证”。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上网发布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2. 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 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参与使用收费标准制定工作,努力做好对校内外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需上机操作,须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或配合下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反之,造成大型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人员(或当事人)要及时做出详细的记录,明确事故责任,并报告学院和设备处,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分解使用或搬迁。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放置在校外(野外监测设备除外),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达到报废要求,确需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设备处核实,按照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各学院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均需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参考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行业标准,原则上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分校外和校内,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
1.校外收费标准:
有偿使用收费=消耗费+管理费(人工费)+折旧费
消耗费:包括水电费、实验耗材、场地占用等实际消耗费用。
管理费(人工费):包括机组人员(含兼职教师)对仪器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偿服务的劳务费等。
折旧费:根据该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报费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确定。
2.校内收费标准:
校内收费标准制定以促进和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大型仪器设备基本运行的原则。可按校外收费标准的0.3-0.7之间的折扣分类计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消耗成本。
第二十三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具体的收费标准,经学校审定后,上网公布执行。对校外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计划内的实验教学(含毕业论文),参照学校《浙江农林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试行)》中第三条收费标准执行;凡是有项目经费的(含开放项目、学科竞赛等),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实际制定的校内收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经设备处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性能良好、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对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可根据业务量专设实验技术岗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加入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功能、金额、分布、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可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完成预约使用等相关事议,校内使用优先安排。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二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20%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提留,80%由机组支配使用:主要用于维护维修、耗材、人员薪酬等,具体分配方案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和机组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机制,从经费划拨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各环节的经费结算形成一条龙服务。使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每一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服务账户,各类教学和科研项目支出的测试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从指定账户划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利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每半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四大项:有偿服务程度、技术培训、管理与维护、有效成果。
1.有偿服务程度:有效机时数与额定机时的比值衡量。
2.技术培训:指对研究生、本科生、教师等进行培训,以培训次数和培训总人数衡量。
3.管理与维护:包括技术操作人员配备、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好率、使用信息管理等。
4.有效成果: 利用本仪器设备完成的实验结果发表的论文、获得技术专利等衡量。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效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 对管理严重不善并造成国家财产浪费与损失的,学校将收回该大型仪器设备,重新进行调配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对所在单位今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并减少对该单位的设备经费投入。
3. 对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经费和实验技术岗位进行相应减少。
第三十五条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进行处罚。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不开箱验收使用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收回设备,并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按损失额给予一定的罚款。
2、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设备情况酌情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