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买好、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内的,单价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不含)以下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不含)以下,且能单独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器械、用具等(家具除外)。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的分类与编码参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
第四条凡通过学校财务报帐的低值耐用品,不论经费渠道,其所有权为学校所有,占有、使用单位与个人只有使用权。人离校时必须交还本人保管的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与验收分别依照《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农林大学物资采购合同验收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低值耐用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建帐,各使用部门负责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低值耐用品登记时应确定保管人并注明存放地点,保管人必须是学校的正式职工,并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
第八条各部门购置的低值耐用品须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凭统一发票到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学校计财处结算,如总价值达到规定金额的还应提供零星采购审批表或合同。未经登记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计财处不予报销。低值耐用品建帐后,必须粘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打印的红色条形码标签。
第九条500元以下的低值品、易耗品由使用单位内部设立明细帐,并实行领用、借用登记制度,由专人管理,防止浪费与流失。
第十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1、低值耐用品因耐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经本部门资产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废销账手续。
2、低值耐用品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单位查明原因后,参照《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3、报废、报损物品一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回收,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林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